> 穆棱门户   > 市人大   > 市 委   > 市政府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政协概况  政协动态  政协会议  政协资料  建言立论  规章制度  自身建设  委员之窗 
热点新闻
规章制度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政协穆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02-10 16:37  穆棱市政协

(2017年2月10日市政协六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并行使相应的职权。为健全本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重要精神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中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而奋斗。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穆棱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穆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幕期间,处理政协穆棱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由政协穆棱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政协穆棱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政协穆棱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穆棱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穆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穆棱市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延长任期。 

(四)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五)组织实现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地市性决议;执行政协穆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 

(六)政协穆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穆棱市委、穆棱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建议案。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穆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八)依据市委提名,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穆棱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订,于会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穆棱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穆棱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传达上级政协有关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中共穆棱市委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三)协商讨论中共穆棱市委和全市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穆棱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穆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调查报告、视察报告、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可根据议题需要,组织调研、视察等活动。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委的专委会主任列席;可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政协穆棱市委员会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九条本规定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政协穆棱市委员会          主办:政协穆棱市委员会信息中心
地址:穆棱市八面通镇长征路243号   邮编:157599